政策发布|到2025年底,邓州全市民用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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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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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落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支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豫建行规〔2020〕5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宛政办〔2022〕7号)精神,促进邓州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支持政策落实落地,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任务目标,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比例
2022年,积极形成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工作机制,政府投资和主导的新建(扩建)学校、医院、饭店、写字楼、养老院等公共建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应优先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2023年起,全市民用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政府投资和主导的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到2024年底,全市民用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20%(装配率不低于50%)以上,政府投资和主导的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到2025年底,全市民用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和主导的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施工。
二、落实用地保障,强化土地出让要求
按照装配式建筑年度目标,落实建设用地供应面积中装配式建筑建设面积比例,并逐年提高;在用地审批阶段,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和项目建设纳入相关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建立装配式建设项目名录,对名录内的项目,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制订土地供应方案时将装配式建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
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其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对装配式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增加的外墙保温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落实财政支持,加大资金投入
设立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科技创新、标准完善、试点示范、产业基地、宣传培训等。
2023年底前,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住建筑和1万平方米(含)以上社会投资的公共建筑、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项目给予15元/平方米的市财政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对装配率达到50%(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元/平方米的奖补,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对装配率达到60%(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元/㎡的奖补,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同时享受省财政的有关奖励。2023年以后,对装配率达到50%(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元/平方米的奖补,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同时享受省财政的有关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资金补助,累计奖补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落实招标支持,推进行业引导
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对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承建的国有投资或主导的项目,按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设计施工可不进行招标。
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项目,增量成本计入建设成本。对投入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装配式建筑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鲁班奖、国家绿色创新奖等国家和省级奖项。(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中心、市财政局)
五、落实金融支持,开通绿色通道
金融机构对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项目及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的单位,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押质押的种类和范围,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
六、落实税费支持,实施减免优惠
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生产单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装配式成品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墙体材料部品部件,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落实环境保障,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在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允许施工工地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及建筑垃圾清运等以外的施工作业,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除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需要在中心城区进行物料运输的,需经生态环保部门核准后,公安机关依规办理通行证方可入市通行。(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落实交通保障,支持大件运输
全力支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运载车辆的运输,运输不可解体且超大、超宽、超高预制部品部件,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特许通行手续,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并配合加快手续办理,开辟“绿色”通道,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九、落实招商政策,支持基地建设
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加快推进邓州市绿色装配式产业基地建设,享受邓州市招商引资用地支持、基础设施补助、财政贡献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人才引进奖励、科技创新奖励、企业上市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参照《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邓政〔2020〕9号)执行。(责任单位:市招商引资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质量安全
依据全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装配式建筑项目验收备案程序,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生产企业应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监理及建设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违法行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加强项目报建、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明确监督要点,确保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的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特点相适应的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一、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监督考核
装配式建筑完成情况已纳入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中,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装配式建筑年度目标考核机制,加强工作考核,推进目标完成;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财政、金融、税收、规划审批、土地审批、交通运输、环保等支持政策执行情况“回头看”,确保政策落地。